本標準規定了彩色顯示器色度的測試條件、測量方法分類、光譜光度測色法、三刺激值直讀法、顯示器色度的測量、測量結果的表示。
本標準適用於彩色顯示器色度的測量。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T 5698-2001顏色術語
GB/T 17309.1-1998電視廣播接收機測量方法第1部分:一般考慮射頻和視頻電性能測量以及顯示性能的測量(IEC 60107-1:1995,IDT)
SJ/T 11348-2006數字電視平板顯示器測最方法
IEC 60107-1.1997電視廣播傳輸接收機的測量方法第1部分:一般要求廣播和電視頻率顯示的測量
本標準術語和定義應符合CB/T 5698-2001的規定。
4.1 標準光源、校準用光源和待測顯示器應經過預熱,使其發光穩定。
4.2 應在相同的幾何條件下對標準光源、校準用光源和待測顯示器測試,
4.3 測試場所不應有影響測試結果的環境光,雜散光照度小於或等於1 lx。測量亮度、色度時,應在暗室中進行。
4.4 測試場所不應有明顯影響測試結果的外界電場和磁場。
4.5 主要測試儀表應定期校準。
5.1 在一般情況下應使用三刺激值直讀法。
5.2 對測試的準確度要求高時,或為標準傳遞的基準時,應使用光譜光度測色法。
6.1 光譜輻射計的要求
6.1.1 波長範圍:380 nm~780 nm,一般不小於400 nm~700nm.
6.1.2 波長準確度:誤差≤0.5nm。
6.1.3 波長間隔和通帶寬度:用於基準測量時<2nm,用於一般測量時<5nm。
6.1.4 當測量LCD顯示器、PDP顯示器、DLP顯示器時,應選擇帶有望遠透鏡的光譜輻射計。
6.1.5 測光重複性應在1%以內。
7.1 光電色度計的要求
光電色度計的相對光譜響應度需符合CIE 1931-XYZ標準色度觀察者光譜三刺激值,並能直接測量顯示器屏幕色三刺激值或色度坐標。
根據IEC 60107-1:1997及 GB/T 17309.1-1998要求,光電色度計能在亮度低於2 cd/m2時,測量屏幕上小麵積的色度坐標,被測麵積應是直徑小於屏幕寬度4%的圓。當測量LCD顯示器、PDP顯示器、DLP顯示器時,應在離開屏幕的點上測量亮度和色度,並應使用帶有望遠透鏡的測量儀。
7.2 校準用光源技術要求
7.2.1 發光性能處於穩定狀態時,方可進行校準。
7.2.2 校準用光源的相對光譜分布應與顯示器屏幕色相對光諧分布基本相同。
7.2.3 校準用光源的三刺激值用光譜光度法求得。
7.3 光電色度計的校準
7.3.1 在相同的條件下,對校準用光源和被測顯示器屏幕色進行定標與校準。
7.3.2 光電色度計不應在超載狀態下進行校準。
7.3.3 測試十次取其平均值作為測量結果。
測量屏幕中心不同亮度下的色度坐標,計算其與亮度為100 cd/m2時屏幕中心色度坐標的偏差,或測量10%到100%與50%灰電平時屏幕中心色度坐標的偏差。測量結果用表表示。
8.6.2 用光電色度計或光譜輻射計在標準觀測位置S0處測量P0和P5、P6、P7、P8:各點的色度坐標。
8.6.3可從相應於1/3 亮度的右S1、左S2、上S3、下S4、觀測角位置分別測量P0和P5、P6、P7、P8各點的色度坐標。
8.6.4 分別計算四個位置、五個測量點與S0處相應各點的色度誤差。
8.6.5 測量結果用表格表示。
8.6.6 當需要對比各台顯示器的特性時,可在同一觀測角下作出測量和對比,並測量基色色度坐標隨觀測角的變化。
測量結果應記錄的事項如下:
a)顯示器製造廠家及型號。
b)測量內容。
c)測色儀器:光譜輻射計或光電色度計型號。
d)測試條件。
e)用光譜光度測色法時,應記錄波長間隔和通帶寬度。
f)記錄測量標準光源,校準用光源和顯示器的預熱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