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葉分級實驗室環境條件《YC/T 291-2009》規定了煙葉分級實驗室環境的術語和定義、環境照明、環境溫濕度、工作台以及環境顏色和設備維護。本標準適用於分級實驗室的建設、在分級實驗室中進行的煙葉分級、樣品製備和煙葉等級質量檢驗。
根據《(YC/T 291-2009)》規定,煙葉分級燈箱標準規範如下:
標準照明的特性相當於北空晝光的色和光譜分布。相對光譜分布參見附錄A。
2.1色溫為5 300 K~5800K。
2.2一般顯色指數要求見GB/T 13379,R.>90.2.3色溫和一般顯色指數均指垂直於工作台麵表麵的數值。
3.1工作台表麵的光照度應在(2000士200)1x範圍內,均勻度不應小於0.8.3.2工作台的光照度值要求見GB/T 13379,應不低於工作台以外光照度值的五分之一。
4.1工作區上的光照應廣泛地漫射、均勻,不應有眩光和交叉照明。
4.2燈管前安裝一種光譜呈中性漫射的玻璃(或有機玻璃),它能漫射光線,並具有很好的透光性能。
4.3分級場地的燈具應封閉,並易於安裝和維護維修。
實驗室溫度為20C~24C,相對濕度為65%~75%。
6.1工作台麵高度:距地麵應為800mm~1050 mm,此為一般情況下工作人員站立、手臂自然下垂時手腕距離地麵的高度。若配備座椅,座椅高度距工作台麵的相對高度應為250 mm~350 mm.
6.2工作台麵顏色應為N7.3,台麵應具有漫反射特性。
6.3若工作台麵為傾斜,傾角不應大於30”。
環境顏色應以中性色為主,表麵具有漫反射特性,明度應控製在以下範圍內:
a)牆壁:N8.5為好,不應深於N8.0.
b)天花板:白色,不應深於N8.5.
c)地板:約N7.5為宜。
d)樣品櫃:與牆壁顏色一致。
e)其他室內設施如屏風(隔斷)等與牆壁或工作台麵按a)規定執行。
8.1定期用光照度計測量並記錄整個分級工作區的光照度,燈光不足的燈管應及時用相同型號的燈管更換。
8.2定期清潔燈具。
8.3檢驗場所應配置經校準、有效的溫度表和濕度表,定期記錄工作期間室內的溫濕度。